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或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第四章轮换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提前将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批准后实施,第五章动用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