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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师人才培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6-03-06
第二条以工程师培养牵引高校人才培养改革,支持高校主动在我市产业园区布局建设工程师学院,初步建成“卓越-产业-现场”三级工程师学院人才培养体系,高校工科类毕业生中不少于20%参与工程师项目培养,高校工科类毕业生中不少于40%参与工程师项目培养,第六条工程师学院可由高校或企业主导建设,第十条卓越工程师学院实施全过程的人才培养,学院应将参与企业技改项目、项目方案设计等成果作为专业学位的毕业依据,鼓励工程师学院积极承接企业工程师、卓越工程师后备人才、卓越工程师等继续教育相关培养培训工作,第四章校企联合科研第十五条支持工程师学院与企业合作共建创新联合体,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基于企业的真实技术研发需求不低于80%;产业工程师学院稳定期每年培养学生不少于60人,(二)工程师学院毕业生进入合作企业及相关产业链企业工作比例不低于60%,支持卓越工程师学院与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合作开展高水平研发,支持工程师学院的人才引育、设备更新、平台建设和学生培养,支持纳入工程项目库的企业案例申报市级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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