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市场经营行为,防范化解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安排,须在3月24日前与其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1.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或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机构,要及时向辖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业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扫描件、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完成开业信息报告,2.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或住房租赁经纪服务机构,将按照《住房租赁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3.未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或联系不到企业、机构负责人的,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汇总后在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