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第二章节能规划和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下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向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公共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第三十一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节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