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实现基础信息业务的通信管线、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通信线路、设备和配套设施,第四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等活动,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领导小组)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第七条(管理职责)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同步开展,区交通委负责市政道路、交通枢纽等规划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区机管局做好所管理楼宇及其他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各街镇、经开区负责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区域总体规划,负责本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九条(规划衔接)区规划资源局依法定规划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室外宏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和室内分布系统)征询区科委书面意见后,(2)区科委(信息委)依据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3)区科委(信息委)编制通信管线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1)各电信运营企业按需通过市通信管理局共建共享平台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2)由市通信管理局设在本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审核电信运营企业共享意见后,(3)区科委(信息委)依据本区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