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项目和新型储能的规划、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核准备案、建设实施、并网接入、竣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新能源规划、政策制定、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编制,并督促项目按期建成投运;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初审、前期手续协调办理、建设和运行监管;电网企业负责接网条件评估、并网服务及电力消纳外送交易组织,第三章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管理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国家政策、行业动态和全省新能源发展实际等,明确项目核准(备案)开工、投产等时间节点第十二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省级相关部门、电网公司和行业专家对市(州)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对辖区内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为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单位或绝对控股公司,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和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已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新能源项目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并网手续办理效率,第二十五条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电网企业每年应当开展新能源并网和运行情况分析,第三十三条电网企业严格按照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开展新能源项目并网,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主体共同保障新能源发电消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