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青海省清洁取暖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条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安排的省级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清洁取暖建设和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青海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省区域内的清洁取暖建设和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本地区清洁取暖建设和改造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条件、实施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第三章项目申请第七条县(区、行委)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清洁取暖建设和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建设时限、投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等主要内容,第四章项目建设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清洁取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竣工验收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第十三条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履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第五章项目调度和检查第十四条省能源局按月对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开展监测调度,第十五条省能源局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进度、资金支付文件等情况,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第十八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