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在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规范乡村开发建设、保障村民建房需求、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乡村人居环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村庄建设边界应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和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3.2村庄建设用地布局通用要求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等用地布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1.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段,3.4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指引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统筹考虑共建共享,参照《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DB13(J)/T282-2018)和《村庄规划技术规范》(DB13/T5557-2022)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间,3.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布置要求,第三章建设控制3.1建筑间距农村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卫生视距、乡村景观、市政管线敷设和土地集约利用等影响因素确定,农村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以下一般规定:3.1.1居住建筑之间间距(1)住宅正面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及视觉卫生等要求,(3)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及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3.1.2居住建筑与公共服务建筑间距(1)村委会、综合服务站、卫生室、文化活动中心、养老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等公共服务建筑与住宅的间距,(2)公共服务建筑与住宅的防火间距应按其耐火等级,其与住宅的间距应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规定,农村建筑退让还应符合以下一般规定:1.建筑后退公路距离应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划要求的设置应符合乡村实际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