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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城市人民政府 | 2026-01-23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对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食的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丰城市支行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食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食收储、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将县级储备粮食收储、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丰城市支行,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食的入库、出库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存计划和轮换计划,第二十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食的质量管理,轮换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确认同意,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食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完成县级储备粮食轮换任务后,由承储企业按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联合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市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食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示统一向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开户行申请贷款,其贷款管理按照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制定的有关县级储备粮食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可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四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县级储备粮食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账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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