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资金来源浦东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四条部门职责区金融局为新区金融领域管理部门,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一)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经济稳增长1.鼓励金融机构深度参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在浦东新区经济稳增长工作中,鼓励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积极参与浦东新区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三)支持金融科技产业发展7.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参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针对离岸金融、跨境金融发展出台支持政策或开展创新试点,支持企业发行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政策的直接融资产品,鼓励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的绿色融资需求和气候融资需求,(六)支持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14.鼓励银行服务浦东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三章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第七条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区金融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储备,第十条资金拨付区金融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管理监督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区金融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