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牵头负责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盟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承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属地责任,第七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向注册地盟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十九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第二十二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下列资产:(一)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除外)持有的以下资产: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地方金融组织、非金融机构通过收购或者其他方式持有的本条第(一)项资产,第四十一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租赁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第四十四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采取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第六十一条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管,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数据信息,盟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第六十七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第六十九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涉及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