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各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本细则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资金,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大数据局及时下达省级奖补资金,第五条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数据要素×”创新应用奖补遴选申报、审核等工作,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及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奖补内容、对象及奖补标准第六条“数据要素×”创新应用的奖补内容包括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数据流通交易等,第七条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奖补对象为进行水气热、公共交通、公积金、基层治理等公共数据汇聚治理的市、县(区),数据流通交易奖补对象为在山东省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企业,第九条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奖补,第四章支持条件第十一条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奖补的对象,第十二条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奖补的对象,第十三条数据流通交易奖补的对象,省大数据局每年2月底前组织开展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绩效管理第十八条“数据要素×”创新应用奖补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要指导省大数据局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