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搬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和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南区范围内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资金管理,第二章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条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实行统一专户管理,第五条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由区征收中心负责收集资料审核编制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拨付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一)征地补偿款拨付所需资料,2.征地搬迁补偿款签领表原件,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2.征地搬迁补偿款签领表原件,1.搬迁户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2.征地搬迁补偿款签领表原件,第三章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含新征土地和存量土地)由项目业主按约定的标准支付给区征收中心,项目所属镇(场、街道)应得的征地工作经费按项目业主拨付工作经费的52%计拨,搬迁房屋工作经费按项目业主计提费用全部计拨到项目所属镇(场、街道),第四章征地搬迁资金审批权限第十条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审批权限市级及以上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由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区级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下由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第十一条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审批权限市级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经费10万元以下,各镇(场、街道)的征地搬迁工作经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