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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佛山市乐和物流有限公司)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6-02-14
佛山市乐和物流有限公司:你公司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市乐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粤E65812(粤ED139挂)重型货车途经佛山市三水马房北江大桥-四会至三水和佛山市南海区海八西路不停车检测系统称重监测站,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佛山市乐和物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询问,佛山市乐和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检测数据无异议,佛山市乐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使用粤E65812(粤ED139挂)重型货车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2024版)》序号C00001及《附录: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重)》序号43的规定,决定给予佛山市乐和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060526000000065656).pdf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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