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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6-02-12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及运维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四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依法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第二十四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原《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包括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40条,二是分别对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运维中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界定,《修订草案》规定“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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