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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2026—2028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26-02-12
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船龄在10年及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沿海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50元/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90元/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的内河经营性货船(仅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载重吨,(二)运力规模奖励1.沿海水路运输企业,沿海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万载重吨的,内河水路货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内河客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新能源船舶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00客位的,在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符合证明》第二年6月1日—15日向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二)本办法所指的“载重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所载“参考载货量”核定,已按照奖励政策申报并取得运力规模奖励的航运企业仍可继续申报运力新增部分运力规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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