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现将《清远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清远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地级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通知》《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第四条集群促进工作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第二章培育第七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第九条申报认定的集群所在县级政府应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当年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组对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的集群申报材料依照认定条件进行评审,确定为清远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自动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