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临空经济区核心发展区相关管理工作,市政府设立的沈阳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授权或委托履行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等相关经济管理和服务职责,支持属地区级政府共同开发建设核心发展区,属地区级政府应配合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区的规划编制、土地收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和发展,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临空经济区核心发展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委托管委会行使,对于属地区级政府已形成并纳入临空经济区规划范围的产业园区,属地区级政府负责核心发展区内政务服务工作,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建立临空经济区土地出让开发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核心发展区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和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由属地区级政府负责开展核心发展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管委会可就属地区级政府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用于支持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临空经济区除核心发展区以外的区域,由管委会与属地区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