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有以下用人单位,因联系未果、邮递方式送达被退回,故现将鉴定结论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序号单位名称工伤职工工伤鉴定编号鉴定结论日期1江苏日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亚彬嘉劳鉴(2026)330421121号九级2026.01.232宁波宏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先源嘉劳鉴(2026)330421127号十级2026.01.233杭州中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天宇嘉劳鉴(2026)330421131号十级2026.01.23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