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监管分局、支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现就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我省将于2026年7月1日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参加试点的平台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为相应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基准额浮动规则和各平台企业上年度职业伤害保障费支缴率,每年对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保障缴费基准额进行浮动,由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县级做好职业伤害确认工作,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黔人社通〔2022〕20号),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20号)执行,四、职业伤害人员待遇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经确认为职业伤害的,由职业伤害确认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发放相关待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六、其它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贵州金融监管局负责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贵州省总工会2025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