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现就待遇领取人员动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参保单位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密切跟踪本单位,本部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动态情况(含工伤定期待遇,养老保险待遇),若发生以下情形:一、待遇领取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三、被鉴定为1-4级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形式报送至社保中心待遇科,因未及时申报导致社会保险待遇多发的,由参保单位承担款项追回责任及相应法律后果,感谢各单位一直以来对社保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提升社保服务质量,大同市新荣区社会保险中心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