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就业创业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及其他支出,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二)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十一条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采用因素法、项目法方式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至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十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