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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6-07
第七条【设备费编制说明】(一)设备费定义: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6)市级专项资金中不应编列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常用设备购置费、生产性设备的购置费、基建设施的建造费、实验室的常规维修改造费、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2.试制设备费(1)试制设备费是指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项目需要而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试制设备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直接相关的成本应列入试制设备费科目,应当分别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等科目编列测算,4.设备租赁费(1)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租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3)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编列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制时)价格测算,其研发软件发生的费用计入设备费、劳务费等科目中,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从其他资金中列支的差旅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测算,6.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设备费、劳务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外的相关支出,第十条【间接费用编制说明】(一)间接费用定义: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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