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根据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指导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第十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承诺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作出信用承诺的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实施监督,第四章信用评价第十四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第五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第十六条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基于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第六章权利保障第二十一条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作出评价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异议申请或者信用修复的申请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