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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26-02-04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三、“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四、本通知所称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立等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五、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六、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清单.pdf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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