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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邕宁区农民产业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邕府规〔2022〕1号)

邕宁区人民政府 | 2022-06-07
现将《邕宁区农民产业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2022年6月6日邕宁区农民产业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城区农民产业安置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开发利用,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邕宁区范围内留用地的开发利用管理,以下简称“村民小组”)留用产业安置的建设用地,即符合南府规〔2020〕38号文第三条规定,第六条新兴管委会将初审、公示的留用地安置人员名单报城区人民政府核查,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新兴管委会、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城区人社局、征拆中心、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等召开留用地安置资格认定联审会议,村民小组须提交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报镇政府初审,村民小组应当在城区人民政府指导下通过公开方式或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选择受让方(合作)并拟定合作协议,第四章留用地供地及用途第十二条留用地开发主体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留用地项目必须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土地用途、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留用地开发利用建设阶段的监管:(一)留用地开发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审批通过后留用地开发主体应将项目总平及主要技术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招商中心大厅形象墙进行公示,留用地开发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开发协议、施工相关合同的约定,第十六条城区住建部门负责积极引导村民小组、合作开发企业设立建设资金专管账户,留用地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和监管权限不在城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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