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统筹地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统收统支,逐步缩小各统筹地区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政策差异,长期护理保险实行费率制度,各统筹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调整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政策,此前未全面开展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各统筹地区要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按规定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各统筹地区要建立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