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认证规〔20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能源局、邮政管理局,符合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八条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绿色产品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认证委托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第二十条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应当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公布相关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告,第三十条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九)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