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2月31日(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根据用途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一)控制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或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多个并购方企业用于获得目标企业或者资产控制权的贷款,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第九条商业银行负责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和并购贷款风险,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并购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