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常州市政府性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常州市财政局2026年1月29日附件常州市政府性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性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是指政府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建立常州市政府性转贷资金联席会议制度,第六条常州市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普惠金融中心)负责转贷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第四章管理和运行方式第九条普惠金融中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和普惠金融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单笔转贷资金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决定,合作银行应鼓励企业在自筹部分还贷资金的基础上申请使用转贷资金,普惠金融中心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开展间隙性资金理财工作,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主体)按需向合作银行申请并提交《常州市政府性转贷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普惠金融中心对合作银行提交的《常州市政府性转贷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转贷资金业务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普惠金融中心与申请主体签署《常州市政府性转贷资金使用协议》,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普惠金融中心专用账户,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申请主体落实续贷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