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建设改造县城商贸中心,对信誉良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实施单位,按先申请验收、通过审核原则拨付专项资金,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提升特色农产品商品化水平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下达资金额度的15%,对已落实支持资金的项目单位,第五章资金预拨付管理第十二条预拨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单位,可申请预拨付:(一)已正式纳入化州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库,第六章资金审核与拨付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第十六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纳入支持的项目将通过建设、采购等方式形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定义:指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列入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