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生产废水(包括硅烷化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工业区污水管网,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新建企业标准,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颗粒物厂界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塑粉固化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及表6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