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政府每年设立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200万元,第三条成立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列入国家及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重点新产品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第九条科技创新项目奖励标准:1.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第五章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第十条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的对象为在武宁县范围内注册,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二条首次入选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第十三条对在我县“进入国家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2.当年应税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企业按2‰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3.当年应税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第八章奖励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成立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按预算安排和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决定的项目和标准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