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出资企业各部门承担本业务领域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十六条出资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出资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十九条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汇报制度,第二十四条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一)制度制定环节,第二十九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第三十条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评估机制,合规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出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第三十五条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第四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将合规管理职责、合规制度、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合规审查、合规报告、违规举报与追责、合规考核、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