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科技与大数据局负责监督指导云服务商规划建设政务云平台,网信、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职责做好政务云平台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云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安全检测、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分别报市科技与大数据局及网信、公安、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第八条云服务商应建立上云政务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云服务商与支撑方应签订安全责任边界协议,为云使用单位落实上云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提供服务支撑,第十四条云服务商与云使用单位应签订上云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责任边界协议,第十六条云使用单位应与政务信息系统承建(运维)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第十七条云使用单位应落实上云政务信息系统账号密码管理责任,第二十条云服务商和云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分别对政务云平台和上云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开展安全监测预警,应当及时向市科技与大数据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市科技与大数据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市科技与大数据局会同网信、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