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五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流程、严格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开展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鼓励科研机构、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承储库点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第二十条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工作,第三十三条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损失,第三十四条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市级财政负担,第五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一)全市或者部分县、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四十六条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尽快补足动用的市级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第五十二条市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