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6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向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汇总相关经办银行总部贴息资金申请并报送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对口经办银行按一定比例预拨贴息资金,并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其他总部位于当地的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总部按月汇总本行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发放情况,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2026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7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对口经办银行资金申请,财政部与对口经办银行以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算2026年度贴息资金并拨付2027年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结算、拨付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总部应于2029年1月31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分别与对口经办银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清算贴息资金,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下指导各省级工作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