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按规定管理使用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下达经费指标给项目承担(申报)单位;2.根据市科学技术局按规定送审或报市政府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分配资金;3.监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经费进行绩效管理;4.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做好财政经费回收等相关工作,其职责:1.按照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市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形式审查、材料审核和经费拨付前现场考察,在批准立项后应由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第二十二条获得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等的规定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市科学技术局管理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终止、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七条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等,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是独立或联合申报并具体实施和管理市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第十五条事前资助项目可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申报指南(通知)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评审或论证、公示公告、立项与经费下达、合同签订、实施与管理、验收与终止、绩效评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可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申报指南(通知)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评审或论证、公示公告、立项与合同签订、验收与终止、经费下达,市科学技术局结合评审分数、排名、专家意见、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布局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章验收与终止第五十七条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市科学技术局可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在项目过程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