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第三章补贴申报、审核第十条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第十五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本地区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正式向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船舶拆解完工后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后,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项目审核,第十九条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