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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明区发展改革局 | 2026-01-16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八条区国资局负责配合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区级储备任务,由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区粮食和储备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高明支行可以对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章储存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区财政局和农发行佛山市高明支行,第四十条储备企业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审计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农发行佛山市高明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审计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农发行佛山市高明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农发行佛山市高明支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审计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农发行佛山市高明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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