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乌鲁木齐市户外运动安全管理办法2.反馈意见表乌鲁木齐市安消减委会办公室2026年1月7日附件1:乌鲁木齐市户外运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户外运动活动,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工作,统筹解决户外运动安全管理中的规划布局、风险预警、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等重大问题,第五条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运动活动的备案审核、日常监管、安全提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户外运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第二章活动组织与个人参与规范第六条从事经营性户外运动的机构(含俱乐部、旅行社等),第七条组织群体性户外运动活动(参与人数10人及以上),第八条组织者开展户外运动活动前,不参与未备案的高风险群体性活动,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同步将预警信息推送至辖区户外机构、领队及备案活动组织者,第十三条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户外运动备案信息管理平台,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保障第十五条建立户外运动救援费用分担机制:(一)因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禁入区域、未备案且未告知行程导致的救援,(三)组织者未为参与者购买保险或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此前本市有关户外运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