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应高效利用资源,由省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核准,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办理备案,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第十八条投资主体应按照项目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投资主体应及时将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及发电情况等基本信息按要求报送省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遵循《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要求开展项目接网手续办理,第二十三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确保一、二次设备及各类系统满足并网要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责任,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条电网企业应充分衔接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