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为中小企业信贷通的决策机构,第六条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负责监测各合作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情况,负责对合作银行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资金风险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四条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申请,合作银行通过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电子化审核平台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企业申请、银行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续贷项目可由合作银行通过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电子化审核平台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审核,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应按各自贷后管理标准对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企业进行贷后检查,合作银行应在1个月内通过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项目库电子化审核平台进行结项,(一)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二)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补偿申请后,第三十条合作银行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已补偿业务的追偿方案和其他处置方案以及进度情况,第三十一条对合作银行后续追回的中小企业信贷通已补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处置方式所得,第三十三条当单一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3%(该合作银行实际补偿金额与该合作银行对于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余额之间的比例),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该情况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受托管理机构报协调领导小组决策是否重新启动中小企业信贷通贷款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