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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财政局 | 2026-01-14
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制度依据各级经办机构经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处理,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101暂付款”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医保预付金),3.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直接结算资金”明细科目,(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01暂收款”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待确认收入”明细科目,(三)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101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自行经办待遇支出”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划转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以及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经办的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大病保险保费时,经办机构应当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明细科目下增设“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的用于大病保险保费的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收到的商业保险机构返还资金,2.经办机构应当在“4001社会保险费收入”、“500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3001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置“职工参保人群”、“居民参保人群”明细科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收支表的“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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