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3〕2号,(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广西)工程项目等由该市、县(市、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申报人,二、申报事项(一)获得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广西)工程项目的事项,(二)获得2025年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一个注册号)且有市场主体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事项,(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的事项,(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和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的事项,(五)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事项,2.个人申报用户:具有广西行政区内户籍的个人应当上传本人身份证扫描件,申报人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广西)工程项目等奖励的,奖励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广西行政辖区内权利共有人的,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网上初审,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专项经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所获奖励金由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权利共有人自行分配附件:1.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咨询窗口联系方式表2.操作指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2026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