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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 2026-01-13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产〔2025〕114号各市商务局:现将《安徽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安徽省商务厅2025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徽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条申报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一)业务规模(40分)1.上一年度平台及其服务主体报关额达到6500万美元得30分,(二)服务功能(30分)1.可为入驻企业提供贸易撮合、物流、通关、信保、认证、融资、收汇、检测、商标注册、国际互联网引流等服务,(六)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组织机构图,对综合得分超过60分的平台列入公示名单,由省商务厅公布“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名单,第三章支持和管理措施第八条对认定期内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第九条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开展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培育、认定、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对于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称号,第十条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称号:(一)运营主体利用平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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