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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 2026-01-13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产〔2025〕113号各市商务局:现将《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安徽省商务厅2025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徽省外向型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向型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集聚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一)贸易规模(50分)1.机电高新类:(1)汽车及零部件产品上一年度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加1分,(2)其他机电产品上一年度出口额超过1.5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加1分,(3)高新技术产品上一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000万美元加1分,上一年度产品出口额占全省相应产品出口比重超过20%,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其他产业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得30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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