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建设用地落实、调整、开发、指标核销等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二)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方案(除原用地位置对范围进行微调、调入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农建设用地的落实、调整、开发、指标核销等事项及台账进行日常管理,第四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非农建设用地落实、调整、开发等事项,第五条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落实和用地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原则上在本社区内用地安排,(四)空地指标可按原规模的1.5倍在建成区中落实调整,第七条属于以下情形的非农建设用地可予以调整:(一)与现行法定规划冲突或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可通过腾挪建筑量的方式调整至同一社区内同一土地用途同一权利人的其他可开发非农建设用地上落实,可参照国有已出让用地按原批准用途参与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原已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视为未调整,按原《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规〔2020〕2号)调入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已满3年,第八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未建非农建设用地申请开发建设的,(三)规划为工业用途的非农建设用地建成区,第九条以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应予以核销:(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二)已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使用或已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中核算留用地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