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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6-01-08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新产业专项资金领域各类扶持计划,第六条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评审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专业审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等,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结果及未通过原因,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完成项目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开展会议评审,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会议评审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服务机构反馈现场核查项目名单,评审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现场核查工作,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市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或向相关部门发函等方式核实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在市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和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同时进行公示,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变更备案或者变更申请,(二)项目单位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移交专业审计机构,(二)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建设地点、资助资金用途等进行重大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向项目单位书面反馈验收结论,第四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终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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