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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01-07
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识,符合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第十六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绿色产品标准负责,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八条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绿色产品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认证委托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第二十条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第三十条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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